國小教導處-轉知衛福部「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」及保護資訊系統知會表單之相關說明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10060162號函辦理。
二、首揭指引係衛生福利部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,自109年6月19日起,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不再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,改以社政與教育體系提供輔導,為落實對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之資源轉介與輔導工作而訂定,先予敘明。
三、查為利執行旨揭個案之轉介與輔導,衛生福利部於保護資訊系統(https://dvpc.mohw.gov.tw)新增相關知會表單,辦理流程如下:
(一)性侵害行為人為未成年者(學生),經各縣市社政單位受理、評估及填列「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未成年人通知教育主管機關-知會單」(附件一),以上開系統傳送至教育主管機關。
(二)教育主管機關將前揭知會單轉派學校,請輔導個案管理人員提供相關輔導續處(非調查),並填列「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未成年人知會學校所屬主管機關-回覆單」(附件二)回傳系統;如該案未曾通報校安請依知會事由進行通報。
四、再查如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,經各縣市社政單位受理、評估及填列「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通知教育主管機關-知會單」(附件三),以上開系統傳送至教育主管機關後,本府以密件函請學校依法辦理。
相關檔案
(1)_衛福部「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」_疑似未成年人_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.pdf
(2)_衛福部「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」_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回覆單.pdf
(3)_衛福部「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」_學校服務人員_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.pdf
發布時間: |
2022-07-09 03:20:48 |
發布單位: |
泰安國中小(國中)教導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