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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小教導處-轉載教育部對於「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權益」之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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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03月0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函辦理。

二、教育部前以103年1月1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30008904A號函(諒達),依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第2條規定,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;該公約第4條訂有「為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」,建請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,納入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相關事宜。

三、建請學校參考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4條及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」第24條第5項之意旨,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: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。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,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。

四、另為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,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流程及請假系統設定,確實保障申請生理假程序的便利性及個人生理隱私,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活動時,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,應以尊重、友善態度協助學生,避免造成言語歧視感受。




發布時間: 2023-03-13 12:49:58
發布單位: 泰安國中小教導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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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3-03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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