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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立泰安國中(小)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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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苗栗縣政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,並規範所 屬國民中小學(以下簡稱各校)學生在校作息時間,特依「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本校訂定學生在校時間(到校與放學時間)以自七時三十分起至十五時四十五分之間為原則(不含課後照顧、學習扶助方案與課後輔導課)。除每週學習總節數限制外,學生在校時間以連續滿八小時,日課程表為半日時,以連續滿四小時為原則;且放學時間不超過中午十二時五十分。
三、本校學生在校時間(到校、放學與作息)之訂定,由本校配合交通狀況與家 長作息特性,並兼顧學生安全,做適當安排。
四、依據課程綱要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為四五分鐘,惟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,在「學習總節數」不變的原則下,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,以利統整 與協同教學之實施。
五、本校若遇特殊情事,須臨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,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 變更,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,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 實施;如有重大改變時,應專案報府備查。
六、本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,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,其他非學習節 數之活動,例如學校朝會、清掃、晨光活動,課間活動、午餐、午休、導 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,由本校依需要自行安排。
七、本校依本原則訂定學生在校時間之相關補充規定,經校務會議審核通過 後,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,列為附件,並登載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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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校時間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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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更新時間: 2026-07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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