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縣立泰安國民中小學個人資料公開專區
■作業依據: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( 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 )。
■公告日期:2014-06-30
■保有機關:苗栗縣立泰安國民中小學
■聯絡方式
地 址:苗栗縣泰安鄉大興村32之1號
電 話:037-992007
電子郵件:jelly620512@yam.com
■資料內容:如附件